被称为《欧洲移民与庇护公约》的欧洲庇护与移民新规正式⽣效。该公约对欧洲共同庇护制度进⾏了改⾰,并为国际保护申请的处理以及接待安置体系的管理引⼊了新的程序和标准。
主要变化在于引⼊了边境程序
(procedure di frontiera),适⽤于部分庇护申请者。该程序规定以更快的时限审查庇护申请,申请⼈在边境接待场所停留期间须遵守专门规定,其享有的程序性保障也较以往有所减少。
来⾃国际保护认可率在欧盟范围内平均为 20%或以下国家的申请⼈,将适⽤边境程序,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此外,为逃避⾝份识别⽽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交伪造证件的申请⼈,以及被认为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的申请⼈,也将适⽤该程序。
同时,来⾃根据《程序条例》
(Regolamento Procedure)(2024/1348号条例第42条第1款第e项)被认定为“安全第三国”的申请⼈,也将被纳⼊加速审查程序。
边境程序原则上须在12周内办结;如需实施遣返措施,紧随其后的遣返阶段还可持续最多12周。
这意味着,尽管申请⼈在事实上已⾝处成员国境内,但在法律上仍被视为尚未获准进⼊欧盟领⼟,以便对其申请进⾏审查。
不能。在程序进⾏期间,成员国可依法对申请⼈的⾏动⾃由施加限制,尤其当其处于边境程序时。但相关限制须符合欧盟法规定的条件。
有。公约引⼊强制性的事前筛查
(screening),内容包括⾝份识别、⽣物
特征信息采集、健康检查以及安全审查。
成员国必须使其⾏政与司法程序与新的欧盟规定保持⼀致,并确保具备相应的设施与资源,以满⾜新条例及新指令所设定的条件。


